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應標示至何種程度?背標之字體、警語及其他標示(如回收標誌)字體大小為何?有無必要標示「供應商」?
答:
(一)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,依據「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包括足供消費者辨識及聯絡之內容。換言之,業者名稱應以「全銜」標示;至地址,國產菸酒應將相關路段、巷、弄及門牌號碼標示清楚。惟進口菸酒之製造業者地址之標示,得不標示至門牌號碼,但仍應就其所在區域有具體標示,且有足供消費者辨識及聯絡之內容。〈92.07.07.台財庫字第0920306388號令〉
(二)依據「酒類標示管理辦法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,酒類之警語標示,應於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為之,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,以利辨識;另「菸害防制法」第七條規定,菸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位置處,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語。至背標之字體、警語及其他標示(如回收標誌)之字體大小,除菸品之健康警語應依行政院衛生署86.09.19衛署保字第86055235號公告之字體標示外,得由業者自行決定。
(三)依據「菸酒管理法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,「製造商」為應標示之事項,至「供應商」標示與否,業者可自行決定。